查查知识网

芙蓉王烟价格表和图片 100一包的芙蓉王

发布者:丁同华
导读微信购买假冒芙蓉王、磨砂猴王香烟后出售,男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横山区人民法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

微信购买假冒芙蓉王、磨砂猴王香烟后出售,男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横山区人民法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昵称碌碌无为的微信号,使用此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上线昵称托尼国货一手货源(hu1122w)的微信号转账54次,购买了138600元假冒芙蓉王、磨砂猴王香烟,芙蓉王每条120元、磨砂猴王每条60元的价格购买。

其上线以物流邮寄的方式将香烟邮寄至榆林市的各个货运站,其上线每次邮寄5至6箱不等,每箱有25条、30条、50条不等。王某甲取到其上线邮寄的香烟后将香烟存储在其家小房里、车上或者工地的工具箱里。后王某甲将其存储的芙蓉王香烟在其外公、外婆的葬礼上提供了90余条,又在其堂弟婚礼上提供了50余条。

王某甲还以芙蓉王每条13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磨砂猴王每条70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向在横山区一超市”的马某(另案处理)出售了50000余元。后又给榆林的一个“胖子”以每条140元的价格销售了30余条芙蓉王香烟,以每条75元的价格销售了190条磨砂猴王香烟,共计18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销售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L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