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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原一
导读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来源京华网。原题“打飞机”“乳交”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司法解释……导语Lawread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无罪,公安局反驳称是卖淫;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属色情服务,上海法院

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来源:京华网。原题:“打飞机”“乳交”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司法解释……

导语Lawread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无罪,公安局反驳称是卖淫;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属色情服务,上海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全国公检法竟为“打飞机”争论不休,而法院究竟为何认为“打飞机”不算卖淫?公安局以后还要不要管?卖淫这一“灰色地带”里又藏有怎样的司法尴尬与利益纷争呢?

“打飞机”究竟算不算卖淫

刑法对“卖淫”的具体指向不明

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也没有任何一条明文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归入“卖淫”之列。

即使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代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9月发出的行政法规性质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未见卖淫嫖娼的定义。

那么,究竟何为“卖淫”?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将性行为狭义地认为是性器官的结合,那么手淫、口交、肛交等,并不是性器官的结合。

当然,还有一种看法是,性行为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而出现的动作和活动。因此,在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中,已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按照这种说法,“卖淫”则显然包括了手淫、口交、肛交等。

法院:“打飞机”不属于刑法认定的卖淫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警方:“公安部批复”中明确将手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

警方人士介绍,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

即便在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也有不同判决

面对同类案件,法院对手淫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犯罪的认定和判决也并不统一。在近年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

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亦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判决无罪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

正方:“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立法机关对“打飞机”是否属卖淫尚无法律规定或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学大字典》对卖淫罪的解释是:女性为获取报酬而与其它男性进行非法性性交活动行为。对于“卖淫”,《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卖淫是妇女出卖肉体,男性玩弄女性。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更没有对“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

地方性法规同样也没有明确地界定“卖淫”

何谓卖淫嫖娼,至今未有权威的定义,在执法中也是争议不断。一些地方性法规力图对卖淫嫖娼作出解释:

《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

《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卖淫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宿行为。”;

《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卖淫,系指女性以谋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嫖娼,系指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女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太原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卖淫、嫖宿是:妇女以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卖淫嫖娼所下的定义大同小异——男女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而上述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界定“卖淫”。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打飞机”确实不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一个人或单位是否犯了罪,定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广东法院认为组织妇女进行“打飞机”、“胸推”等服务,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最高法未将手淫、“胸推”等行为纳入到卖淫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安部的“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算不上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批复”,不能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既然关于手淫是否属于卖淫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

反方:手淫属于卖淫亦有理论依据

传统意义上的“卖淫”,被认为需有性交或至少需要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但随着色情行业的发展,性交之外的特色服务陆续出现。然而,这些色情服务和传统的“卖淫”其实实质相同。

组织卖淫罪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如果认为传统的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那么提供手淫服务,也可以说是起到了同样的效果。

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卖淫人员把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进行性交易,满足性目的,也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了类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务,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打飞机”、“口交”等,这也应当得到刑法应有的评价。如果认为组织手淫后果也很严重,那么将手淫等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随时空因素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如果固守狭隘的性行为理论,一味强求必须是性器官的结合,无视其他学科对性行为的认识,是机械地执行法律。

“打飞机”就算不犯罪,但未必不违法

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

在卖淫的定义不明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据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2001年2月2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4号2001年2月28日)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

“打飞机”即使未被定罪,也有可能遭到治安处罚

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广东南海这三位被告人无罪释放,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罚款甚至拘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一定社会危害性。

法律模糊背后的利益纷争与司法尴尬

部分公安“卖淫扩大化”执法部门“随意”执法

作为查处卖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机关,由于有公安部的鼓励性批复,也有民众的舆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开做法上,对色情服务查处得很严厉,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认定卖淫嫖娼,有的对娱乐场所有罪推定、随意检查,干扰正常经营,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务人员。但在暗地里,一些公安却对卖淫场所纵容、保护,有的地方官员也默许。这正是社会共识未确立、法规也模糊的后果。

公权的“随意”难免造成对私权的践踏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卖淫的界定比较模糊,一些地方的公安执法,都将男女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性行为定性为卖淫。一些基层派出所,甚至把男女两人共处一室,认为是卖淫行为。更有甚者,因为一句聊天中的闲话,便认定一对小学女生是卖淫女,而之后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两名女生处女膜完整。前不久郑州“实习生抓嫖误打女警”事件,也是公权力的滥用使普通人受到了伤害。

在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对卖淫的惩罚是以罚款为主,拘留和劳教为辅。一基层派出所所长透露,抓获一次卖淫罚款5000——20000元不等,一些派出所甚至将抓获卖淫人员的罚款当作经济收入的来源。对于那些家里穷,拿不出罚款,态度不太好的卖淫者,才会采取拘留或劳教。去年爆出的西安警察与站街女联手“钓鱼执法”,更是说明“抓嫖”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摇钱树”。这也成为公安机关将卖淫行为扩大化的原因之一。

司法公信力流失罪与非罪由法官自由裁量

手淫服务经常作为治安案在公安机关结案,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比较罕见。而在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由此可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各地司法标准也存在严重分歧,一些法官认为“打飞机”算卖淫,一些认为不算,这也可以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于现实的复杂与变化,刑法只能表达立法精神和给出大概区间,而在区间中找出最合理的标准,就只得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那么,为了避免法官在各自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适法”所带来的司法不公中流失,就应规范自由裁量权,应避免运动式规范,不断的出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断案尺度。

司法应对何为卖淫作出解释

针对各种卖淫擦边球,目前最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就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造成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颇多,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时,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

此外,最高院也有必要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这不仅将有效的限制公权的滥用,也将保护私权不再蒙冤。

结语

无论“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是否会被算作卖淫写进法律,我们都希望司法能明确何为“卖淫”,及确立统一的执法标准,这不仅是弥补立法上的落后,也是用法律明确公权力的行动范围,消除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的惶恐,不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树立司法公信力。

近日,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所长蒋建军带领一行干警来到宜城法院,并将“情系失足少年,共创美好未来”的锦旗送到宜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保国手中,以表达对宜城法院回访帮教的感激之情。

宜城法院成立的“女法官爱心回访工作团”与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内服刑的未成年犯结成长期稳定的帮教关系。她们通过设立法官信箱、建设回访档案、组织开展活动等方式,及时、深入了解未成年犯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改造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加强家长与孩子的交流,切实帮助未成年犯走向新生。

肖保国陪同蒋建军一行先后参观了宜城法院少审文化长廊、少年圆桌审判庭、心理咨询室、亲情接待室等少审基础设施,在参观的过程中,蒋建军对宜城法院少年审判基础设施建设、少年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

座谈会上,肖保国代表院党组对省少管所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少年综合审判庭全体干警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何伟丽 张雪 胡晓雯

三元法院青年干警在竞争上岗演说环节。

2016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启动新一轮人事调整,7个中层正副职岗位面向35周岁以下青年干警敞开了大门。日前,7名青年法官已通过该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上岗履新。

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让能干事的人有舞台。近年来,三元法院从事关法院发展的战略高度,把青年干警培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既要“严管”,更显“厚爱”,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青年干警成长成材插上腾飞的翅膀。

引智铸才 掀培养“风暴”

去年,三明市左岸名都小区80余名业主因与物业发生纠纷,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面对这样一起棘手的群体性纠纷,三元法院“85”后法官吴芳勇挑重担。她先后8次召开小区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调解会,进行释法明理工作,终于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在三元法院,像吴芳这样青年干警挑大梁、审大案的例子俯拾皆是。青年法官郭秀娣主审的一起环境污染案,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被评为“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这一切得益于三元法院持续打造“青年干警培养工程”。

2014年,刚走马上任的三元法院院长杨少勇经过调研发现队伍中的隐忧:青年骨干屈指可数,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学历层次总体偏低。

补充队伍中新鲜血液成为当务之急。三元法院将空缺和新增编制全部用于招录年轻干警,先后招录青年干警32人,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面对山区法院人才难留的问题,如何为青年干警提供更宽广的成长空间、创造更融洽的人际关系,让他们获得职业尊荣感?三元法院党组一班人在思索在实践。

他们为每个干警量身制作了成长档案,对青年干警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考核情况与评优评先、晋级晋职和岗位交流紧密挂钩。针对青年干警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院党组知其难、解其忧,力所能及地帮助青年干警解决诸如食宿、夫妻两地分居等现实问题,让其后顾无忧。2014年以来,在审判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三元法院还选送3批30余人次的青年干警到华侨大学学习。

“我们看到院党组培养青年干警的决心和担当。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庭审驾驭能力、审判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三元法院莘口法庭法官张明健参与培训后深有体会地说道。

导师帮扶 为成长“护航”

青年法官高学历,有活力、战斗力,但审判实践经验缺乏。如何让他们尽快上手办案,确保审判事业发展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这是法院要努力解决的问题。三元法院坚持“人才兴院”战略,积极搭建各种锻炼平台,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青年干警的培养锻炼,着力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格局。

2015年3月,三元法院出台《关于初任法官实行导师制度的实施方法》,正式启动“二带一”导师培养机制。该机制是通过指定每名青年法官与一名党组领导、一名资深优秀法官结对拜师,促进年轻干警成长成才。在审判工作中,由导师跟踪指导青年法官,对庭前准备、办案技巧、裁判文书制作等审判业务进行“传、帮、带”,切实提高他们的审判实务水平。

“当初刚从大学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在面对当事人时,有时都不知道如何和他们打交道。遇到难缠的,自己情绪很容易失控。”比起刚入职时的腼腆和青涩,如今身为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的郑成珺多了一份从容和淡定。

“这多亏了‘导师’杨少勇院长和姚伟庭长的言传身教,让我在待人接物方面成熟了不少。”郑成珺坦言,“师傅”们在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几十年,具有十分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这一点是自己无法从书本上学到的。

在导师们的有效监督和帮扶下,年轻干警在审判部门第一线得到有效锻炼。他们中的不少法官成为独当一面的办案能手,2014年以来有11名青年法官被提拔到中层正副职岗位。今年以来,青年干警审执结各类案件305件,占全院45.2%。

轮岗交流 造就“多面手”

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早压担子、多压担子、压重担子,帮助青年干警丰富阅历,积累经验。这是三元法院党组形成的共识。

该院根据每位干警的特长和爱好,为每位年轻干警绘就了一张成长“路线图”。

从立案信访到审判执行,从宣传调研到业务管理,通过让青年干警沉下身、沉下心、沉下力,进行多岗位锻炼,打造出一支“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高素质青年法官队伍。

少年家事庭的审判员李琳经过一年的成长逐渐成为了该庭业务骨干。她回忆刚入职的情形时告诉记者,“当时还在立案庭,就我一个年轻人,要学的东西特别多。不仅要录数据、做报表,还要负责部门的调研、宣传工作。虽然挺累的,但感到很充实。现在即便面对再难办的家事案件,心也不慌了。”

除了在法院横向交流锻炼外,三元法院法官还向外发力,通过选派青年法官深入社区、村居等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化解诉争,逐步提高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在注重培养青年干警业务素质的同时,该院还注重提升品德素养,发挥榜样的作用。在青年干警中组建学雷锋支援服务队,积极开展困难帮扶、文明引导、爱心献血、环境保护等多项社会公益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记者 何晓慧 通讯员 陈天真 文/图)

5月10日,谷城县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到石花镇蔡家营村,简易法庭刚搭好,四周就围满了来旁听庭审的村民。

下午3点,“啪”!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巡回法庭开庭了。原被告双方及律师就位,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在法官王新雯的耐心协调下达成调解,被告胡某当场兑现了原告丁某的民事赔偿损失25000元,至此,双方因建房伤害赔偿闹了近一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为了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方便双方当事人就近诉调,谷城县法院对民事赔偿、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矛盾纠纷案件,通过在村委会、学校等地建立巡回法庭,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村干部等旁听庭审、参与调解,为当事人讲道理、辨是非,以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便民巡回法庭深入乡村集市、田间地头等地巡回开庭办理案件130余件,巡回执行79件,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谷法城

“孩子的生活费有了着落,这多亏了法院呀!”5月12日下午,襄州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沈云飞将7200元抚养费交到申请执行人明明(化名)及其母亲朱某的手上时,朱某眼泛泪光。

朱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明明,2001年3月,朱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后,明明随其母亲生活,父亲王某一直未承担抚养费。2009年10月,母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明明的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从2009年10月至明明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其生活费300元。

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王某迟迟不向明明支付每月300元的生活费。朱某无固定职业,打工收入微薄,要靠其娘家人的接济才能勉强维持母子二人的日常生活。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明明初中未毕业便已辍学在家。2015年5月,举步维艰的明明和母亲朱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沈云飞多次联系在外地工作的王某,可王某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法院查询王某的银行帐户,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015年11月,襄州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消费、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2016年5月,该院查询到王某一处有存款5000余元的银行帐户,并依法予以冻结。与此同时,法院还了解到王某每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却拒不履行对儿子每月仅为300元的抚养义务。5月12日上午,襄州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拘留后,王某慑于法律威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当即配合法院履行了对明明的抚养义务。

周敬泽

襄州一小伙因不满酒店厨师长的工作安排,心生怨恨,趁厨师长不备之机,持钢管击打其头部、小腿,致其重伤。近日,笔者从襄州法院获悉,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伙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出事了!”2015年9月29日上午10点,襄州一酒店后厨房里一片慌乱,老板邹某听到喊声后,快步向后厨房方向走去,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厨师长张某无力地靠在厨房玻璃门上,头部的鲜血不停地往下流,身上沾满了血迹。邹某赶紧和工作人员一起将受伤的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原来,厨师长张某是被厨房打杂的小伙李某打伤了。当天上午,张某将李某等人召集到自己宿舍,分配工作任务。张某安排李某杀鱼并到厨房打杂,李某以活儿太重为由要求增加工资,遭到张某拒绝,继而二人发生言语冲突,李某愤然离去。之后,大家各自散去,张某也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中。不久,当张某经过后厨房大门时,怒气冲冲的李某手持钢管重重砸向张某的头部,毫无防备的张某当即倒地,李某又用手中的钢管击打了张某的左小腿。两名值班保安见状,赶紧上前拦住李某,夺下其手中的钢管。闻讯而来的酒店老板安排员工将李某看住,并打电话报警。不久后,李某被警察带走。经鉴定,张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幼儿园的“一周营养膳食表”中,每周都会出现“牛奶”的身影。然而,柳州市30家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却是“问题牛奶”。“问题牛奶”是怎么被端上孩子餐桌的?

问题奶流向30家幼儿园

报道称,5月10日柳州市柳南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一所私立幼儿园从柳州当地一家奶牛场采购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号存在问题,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到这家奶牛场进行调查发现,这家并不具备生产乳制品资质的企业超范围生产袋装鲜牛奶,而且还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使用过期生产许可证号等问题。

△ 当地食药监督局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乳制品的标识标签

让家长们担忧的是,这家涉事的奶牛场,正是向柳州市数十家幼儿园提供乳制品的红日奶牛场,此次被查封的多个品种的牛奶,都是孩子们在幼儿园日常食用的产品。

多名孩子早已出现不良症状

“那时候我们才意识到,孩子之前出现的很多不良症状,可能和这个牛奶厂家有关。”柳州潭中幼儿园的学生家长雷女士说,女儿此前喝幼儿园供应的牛奶已有三年,最近一年来,孩子放学回家后却不时出现头晕、腹痛、呕吐、流鼻血等不适情况。

△有幼儿出现头晕腹痛流鼻血症状

据雷女士和家长们统计,班上36个孩子当中,有22人先后都出现了头晕、腹痛、流鼻血、便血、发烧、呕吐等症状。相似的场景,也出现在许多购进了红日奶牛场产品的幼儿园中。

通报称问题奶“只有一项不达标”

虽然其后柳州市通报称进入幼儿园的三个品种未检测出有害、有毒的物质和非法添加物,13个检测项目中有12个项目符合规定标准,只有蛋白质一项不达标,但这并不能解答家长们心中的种种质疑。

△ 当地食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封

质疑1:常规体检能否检测出问题所在?

事发之后,有一些孩子至今仍有此类症状未得到缓解,家长们对孩子进行全面体检的诉求声也高了起来。

截至23日,柳南区有关部门已经组织区内涉事幼儿园,对在园内就读的孩子进行统一体检,而其他区亦有部分幼儿园公布了体检方案。公开资料显示,此次体检的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八项(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血清总蛋白、血清白蛋白、血清球蛋白)、肾功能两项(肌酐、尿素氮)和体格检查五项(体重、身长、脊柱四肢、心肺、肝脾)。

有家长对此提出质疑,这种常规检查并不能发现孩子的症状与此次被查处的牛奶之间的关系。

质疑2:家长自行带孩子体检为何被拒?

一位家长刘先生告诉记者,家长们对体检的要求一开始遭到了园方的拒绝。但之后不久,幼儿园却改口称,可以安排三甲医院的大夫到幼儿园对孩子们进行体检。

来自立达幼儿园、西船幼儿园的多位家长也表示,虽然官方安排了对孩子进行统一体检,但他们试图带着孩子到医院自己做检查时,却遭到了拒绝。

“有医生问了孩子在哪个幼儿园后告诉我,这个幼儿园的孩子来检查,他们提前被打了招呼,不敢开单子。”家长说。

质疑3:检测项目为何缩水?

在柳州市食药监局18日的通报中,并没有发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6项检测项目。记者就此致电柳州市质量检验所相关负责人,对方确认此次的检测项目确实为13项,但拒绝透露更多细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4日发布的《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明确规定,含乳饮料(包括乳酸菌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 目表中共包含22个检测项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则为19个。两个检测项目表均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酵母、乳酸菌等几项微生物指标。但在柳州市食药监局18日的通报中,以上6项检测指标无迹可寻。记者就此致电柳州市质量检验所相关负责人,对方确认此次的检测项目确实为13项,但拒绝透露更多细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范志红对此表示,由于此次的检测报告缺少微生物检测指标,目前仍然暂时不能排除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可能。

如今,家长们最强烈的诉求,即是对问题“牛奶”重新取样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测。“检查结果我们都会认,但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按照国家标准,按照19项这个标准给我们一个答案。”

一家涉事幼儿园园长被撤职

昨日,涉事幼儿园之一,柳州市鱼峰区西船幼儿园向家长发出公开信表示,连日来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在此对广大家长、孩子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该园称,撤销覃碧玉幼儿园园长职务;组织在园就读的幼儿进行专项体检,由市人民医院负责体检,费用由该园承担,体检结果如实向家长公布;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定期公示相关食材厂家、商家的名称、资质以及进货渠道等相关信息。

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朝阳门分中心的一处四层违建上午被强制拆除摄/记者 柴程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朝阳门分中心知法犯法,获批翻建400平方米办公用房,却违规将一层房屋盖成四层,违法面积增加1200平方米。今天上午,东城城管执法局、朝阳门街道办事处、区规划委、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对位于朝阳门街道前拐棒胡同24号的违建楼房给予拆除,预计拆除工作将进行半个月。

东城城管介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朝阳分中心实际规划建筑面积399.7平方米,高度4米,为地上一层,但其2001年实际翻建时,私自扩建四层,建筑面积共约1600平方米。房屋落成后几经转手,现承租方装修成酒店用于经营。

由于此处违建东侧、西侧、北侧为胡同,南侧有居民居住,违建营业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较大,周边居民反应强烈。

2013年起,东城区陆续拆除了一大批违法建设,位于前拐棒胡同的此处违法建设列入拆违台账。2015年区规划分局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8月底前自行拆除,但并未按期拆除。2016年3月30日,城管执法局报请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5月9日,城管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今天上午对违建进行拆除。

上午9点半,记者随执法人员和施工人员来到违建处,看见这家名为森林大酒店的大门被一把大锁锁住,门口停放着3辆小轿车。

“我们已经通知违建主人东城房管中心要求将车辆移走,没想到今天车子还在。”执法人员经协调,交警叫来拖车将3车拖走,随后,施工人员撬掉大锁,拆除人员进入违建进行拆除工作。

在违建四楼,记者随同执法人员登上一个焊在楼外仅一人宽的铁梯子上到楼顶。记者看到,违建位于前拐棒胡同和前炒面胡同交会处,将两个胡同生生截断,居民要走出胡同,必须绕过违建。

“终于拆了。”居民李大妈告诉记者,她从小就住在这儿,原来是一间平房,后来改成售楼处,再后来就建起了四层楼,不仅挡光,出行也很不方便,“要是我家建违建,肯定早拆了。这违建就是房管所建的。”王大爷说,他们多次举报一直都拆不了,今天终于拆了,老街坊们很满意。

小区南门未开,居民从旁边栏杆缝隙中钻进钻出 摄/记者 董振杰

法制晚报讯(记者 董振杰)大兴区旧宫镇润枫·锦尚小区南门马路修好后,居民希望多开一个门方便出入,但物业不同意,每天用铁链锁门,居民下班后又给撬开。对此,物业负责人表示,南门马路尚未通过验收,居民过于心急。

昨天傍晚7时许,记者来到大兴区旧宫镇的润枫·锦尚小区南门时,这里有数十个遛弯纳凉的居民。小区的南门未打开,东西两侧的小门都被铁链或者电焊固定。

有居民将南门东侧一根栅栏弄断,形成一个可以侧身钻过的小洞,业主们相互调侃着从这里钻来钻去。“放着好好的门不让走,偏偏让居民钻洞。”不时有人嘟囔。

晚上8时许,有居民找来撬棍和砖头,将东侧小门的锁链砸开。“到明天,物业还会锁上,我们还得撬开。”一居民表示,这样的博弈已经持续了半个多月了。

居民张女士说,买房时看到小区规划图上明确标明小区有两个门,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只不过南门的马路一直没有修好,所以南门一直没有打开使用。几个月前,小区南门的马路修好了,又听说不远处的地铁线路将在今年年底前后开通运营,走南门去地铁站更近一些,因此居民就希望将南门打开,没想到物业并不同意。

记者看到了居民提供的规划图,在12号楼南侧的确有“小区南入口”字样。

居民杨先生称,半个月前居民自发将南门平整了一下,铺上石板,并将南门撬开,“第二天这些石板就不见了,大门又被锁上。”

业主何先生领着记者到小区东门走了一趟。何先生说,小区东门紧邻着德贤路,在几百米外有个出入口,辅路车辆川流不息,早晚高峰车流量不小。

“多开一个门,对业主来说就是多一条路,肯定出入更方便。”何先生说,相比东大门,南门新修的马路车辆相对少些。

此前,物业经理冯女士表示,因新修马路尚未得到验收,出于安全考虑,暂时无法将南大门投入使用。今天上午,记者再次联系上润枫·锦尚物业经理冯女士时,她表示自己“夹在居民和总公司之间左右为难,不得不按照上级的要求来做,而居民又要求马上开南门,不愿一直等待”。无奈之下,她已递交辞职信。

近日,襄州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动员会精神,闻号而动,强化领导、深化认识、硬化目标、优化方案、细化措施,做到争取支持、思想发动、指标锁定、责任明确、扎实推进等五个到位,举全院之力开打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确保实现无超期执行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结。

切实强化领导,做到争取支持到位。该院及时向区委主要领导汇报上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精神,争取区委、区委政法委等的支持。区委成立专班,协调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在财产查控、失信信息发布、侦办拒执犯罪、司法政策宣讲等方面给予法院攻克执行难最大限度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合作,完善自媒体建设,通过案例剖析、经验总结、工作新成效等方式全方位进行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增强社会影响力。

切实深化认识,做到思想发动到位。组织干警层层学习传达上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导思想、目标、措施和要求,厘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基本路径和工作方法。坚持内部挖潜,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围绕解决执行难这个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集中时间、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全面促进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结合司改工作要求,配优配强执行合议庭法官和执行人员,将经费、车辆、信息化设施等物质装备保障工作向执行一线倾斜。

切实硬化目标,做到指标锁定到位。咬定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执结率、标的金额到位率等关键性指标,做到基本实现无超期(含隐形)执行案件,确保执行人员人均办案数不低于全院其他业务庭人均办案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5%、执行标的到位率不低于80%。一至四月,该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结案率、执行到位标的额等均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切实优化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到位。结合襄州实际出台《襄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方法措施和责任领导,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督办机制,要求各责任部门和人员锁定目标,狠抓落实,列出清单,建好台账,挂图作战,按照先易后难,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对案件逐个击破,坚决兑现目标任务。

切实细化措施,做到扎实推进到位。一是成立襄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筹协调推进,在法院内部形成“党组指挥,执行局打头阵,各部门支持、配合,全力解决执行难的大合唱”工作格局。二是拟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和程序规范,以规范执行行为为抓手,开展“学规范,做合格执行员”活动。三是继续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坚持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公开,落实节点告知、文书上网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发布制度,做到“应上尽上”、“应发尽发”。四是坚持现代与传统方式相结合,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和财产。加强“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发挥网络查控优势,提高执行效率。五是建立积案清理常态化、退出和恢复执行动态化管理机制。切实化解旧存执行案件,积极开展无执行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实践探索。六是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探索扩大信用惩戒范围。继续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联系制度,不断探索惩治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经验作法。七是坚持审执分离与配合兼顾,强化立案、审判、财产保全、司法拍卖等环节与执行工作的统筹协作,防止出现新的执行难。

张广宇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相关会议精神,南漳县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就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动员部署,提出“二十四字”方针向执行难宣战。

造声势,抓典型。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的决心、方法和措施,同时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情况,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在战役之初,选择一些当事人反映强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的典型案件,坚决采取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以达到执行一案、处理一人、震慑一片的效果。

清家底,啃骨头。对所有未结执行案件和执行款物进行全面清理,分门别类,因类施策。对既不属于无能力执行、但因种种原因陷入“执行僵局”、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骨头案”,进行专项研究,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予以消化,以提振士气。

定规矩,堵漏洞。在向执行难宣战的活动中,根据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执行款物监管、司法评估、拍卖、终本结案条件及恢复执行条件、司法救助标准、程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堵塞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漏洞。

严纪律,强素质。通过向执行难宣战的活动,进一步严肃执行工作纪律,磨炼一支作风过硬,能打硬战,能打胜仗的执行队伍,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甘祝德 陈制

5月16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传达学习了省高院、襄阳中院关于解决“执行难”相关会议精神。

庄和平指出,执行程序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今后两到三年内,老河口法院要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法院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争做襄阳市法院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排头兵。

庄和平表示,下一步,老河口法院将紧紧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总体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汇报,争取党委领导和各方支持;二是协调联动,综合施策,全力攻克执行难题;三是注重建设,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四是改进作风,规范行为,狠抓执行队伍建设;五是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共识。

孙辉 蔡静萍

近日,保康法院执行局积极利用网络查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银行账号、罚款、拘留、及时审结拒执罪案件等措施,圆满执结一起10年未结执行积案。

2007年,湖北某商业公司在老河口市开办超市,租赁老河口某房地产公司房屋,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先后多次打官司,形成互负履行义务僵局。

2011年,襄阳中院决定将其中一件案件指定到保康法院执行。该院执行人员多次赶赴老河口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登记在其公司名下的唯一一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让其无法用房产抵押融资;同时将此案上报,使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让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2013年,被执行人开始表露出和对方协商的意愿。执行人员便抓住时机,通过电话、短信分别和双方主要负责人沟通,使双方从开始的争锋相对慢慢走向互谅互让。被执行人为换取对房产的解封,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仍未能就全面解决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

前不久,保康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赶赴老河口,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商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老河口某房地产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这起10年未结执行积案画上圆满句号。

李善仕 胡俊峰

中国法治客户端>襄阳> 保康法院与襄城法院开展篮球友谊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