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日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了《四川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办法》在生育登记方面取消了生育数量限制和登记对象的结婚限制。
《办法》指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生育登记取消了生育数量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或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登记对象相关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对于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办法》规定,由生育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办法》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或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川省卫健委解读称,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育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为适应三孩生育政策的新要求,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卫健委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