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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何夕一
导读房屋安全关系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始终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有房屋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房屋的结构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逐渐老化;住房制度改革后

房屋安全关系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始终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有房屋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房屋的结构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逐渐老化;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屋产权多元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擅自拆改以及人为损坏或维护不足,导致房屋安全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3月1日,南通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今日正式施行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向媒体进行了解读。

记者了解到,从该市实际情况来看,城镇房屋共有35万多栋,面积超过3.5亿平方米,其中2000年之前建成的比例超过27%。目前不少房屋服役已近30年,已经进入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尤其是近年来各地房屋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效力层级不高、管理制度落后、调整范围较窄,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当地市人大常委会将《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确定为2022年的立法正式项目,由该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立法工作小组,历经立项、起草、修改、审议、报批等程序,终于出台并付诸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化解实践中面临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职权交叉、权责不清等困难,将该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推入法治化轨道,更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正式施行的《条例》分为六章共31条,包括总则、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据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开亮介绍,包括城市房屋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都属于本条例的调整对象。由于军队房屋、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另有规定,所以《条例》不再对其统一规制,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此外,“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在监管方式、处置模式、管理体系以及上位法依据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没有作为本次立法调整对象,而是在《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作了指引性规定。

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条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在对房屋使用安全方面,《条例》明确了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及其义务。本着“谁所有、谁负责”的所有权基本要义,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其次对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况,规定由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人承担安全责任。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包括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检查维修、依法依规装饰装修、检测鉴定、治理危房等。对于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同时《条例》还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采取了“禁止+许可”的制度模式,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设定为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装修红线”;对于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的,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的,作了宣示性规定;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创新设定了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及其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对于“双三”标准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目前,现实中存在着业主不清楚装修规定、施工单位野蛮作业、物业服务人怠于履职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不清等问题,因此,《条例》还明确了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行为—治理—处理”的闭环。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系列要求,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内容,完工后应当验收合格等。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对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和阻碍巡查的,按照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及时劝阻、制止危害行为并报告等。(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苍微)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