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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

发布者:何夕
导读各位车主要注意了!深圳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可能被取消。3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稿称,经市政府同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2022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污防攻坚办

各位车主要注意了!深圳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可能被取消。

3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稿称,经市政府同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2022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污防攻坚办〔2022〕33号)。为落实该文件相关要求,为此该局草拟了《关于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自2025年1月1日起,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该类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在本市辖区内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该《征求意见稿》将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4月1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14日前反馈。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8年,深圳市人居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已联合发布了《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告》,明确自当年7月起在深圳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都要符合国Ⅵ(国六)排放标准。

此前于2017年8月,当时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发布了《关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根据通告内容,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在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车辆所有人已不能就此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空气质量,加快淘汰老旧小汽车,根据《2022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污防攻坚办〔2022〕33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登记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该类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在本市辖区内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

(一)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

(二)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且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前(含当日)。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三、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者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车辆所有人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一)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

(二)车辆所有人在2025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三)在解除查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次日起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

四、2024年12月31日后(含当日),国Ⅱ排放标准的小汽车所有权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而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车取得更新指标。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在深圳市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小汽车指标。买受人对该车辆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后,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

五、国Ⅱ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被盗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其他指标: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的;

(二)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但车辆所有人已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报案,且车辆所有人在2025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盗抢情况的。

符合前款(一)或(二)项规定,车辆所有人尚未申请其他指标而车辆被公安部门追回返还的,车辆所有人在收到车辆的次日起(含当日)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后,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其他指标。

六、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规定纳入调控管理的机动车。

七、国Ⅱ排放标准车辆数据由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以公布的数据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6日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肖晗

编辑 石展溥

责编 李琰

监制 汪波

校审 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