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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105条

发布者:金阳一
导读【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_热点解答】一、办理依据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不动产登

【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_热点解答】

一、办理依据

依据《物权法》(主席令第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规[2016]6号)、《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等。

二、申请

(一)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结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一个工作日取证。

四、收费标准

登录辽宁省小微企业库,查询该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非小微企业:住宅类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类登记费55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

五、领取证书要求

1.携带不动产登记领证凭据(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地点

锦州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 0416-238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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