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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发布者:李原
导读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水办〔2017〕327号各市县水务局、儋州农业委员会、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

转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水办〔2017〕327号

各市县水务局、儋州农业委员会、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水务厅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人社发〔2017〕17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和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给各市县、各系列主管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各市县;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不含卫生和中小学教师系列)下放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

评审权下放后,相应的职称确认和认定权限以及职称证书核发随职称评审权同步下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我厅统一印制,各部门按照评审合格人数申领。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权下放后,申报职称评审的条件仍按照我厅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评审条件执行。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评委会构成、公示、监督等事项按照《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暂时不具备开展评审条件的市县,两年内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市县或省系列主管部门受理和评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评审委员会组建,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市县、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可以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并报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我厅将按照“两公开、一随机”的模式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