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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利弊

发布者:高书
导读山西晚报讯为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5月26日,向社会公开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杨晶)为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5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延长了垫付抢救费用的时限,弥补了交强险未覆盖及部分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动作迟缓的漏洞。在原先《办法》垫付伤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抢救费用基础上延长至7日,同时针对实践操作中部分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反应迟钝的情况,为防止社会道德滑坡,规定了承保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未能垫付伤者抢救费用的也可以由救助基金垫付,并在银保监局的职责中增加协助追偿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强险限额内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条款。

征求意见稿将原先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用的2种情形扩增至4种。同时,将垫付丧葬费用的标准统一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无名尸的垫付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凭据垫付。针对历史积案、信访案件等特殊情况下长期存放的尸体费用需要单独垫付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提供殡葬服务的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垫付。

针对实践中存在救助基金追偿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保留《办法》中“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救助基金追偿人的概念,是指具有国家相关资质,承担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同时将垫付与追偿工作分离,加入了对追偿人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绩效考核的职能,单列了追偿人的服务费用项目,规定了追偿的开始时间及责任追偿比例。

针对“预担保、快抢救、后付费”绿色通道,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向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担保7日内的抢救治疗费;省、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征得同级卫健部门同意后,可以联合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人,共同建立交通事故重伤员“预担保,快抢救,后付费”的无差别重伤员快速抢急救的绿色通道机制;鼓励非绿色通道医院按照绿色通道医院的模式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

针对交通事故无名尸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并出具代为保管的收款凭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市县民政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申请,审核认定其家庭是否为本辖区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口。增加了可以按程序提请联席会议批准核销的四种情形:一是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三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四是省联席会议认为可以核销的其他情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345967347@qq.com。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59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邮编:030031。联系人:杨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8日。

(责编:马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