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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死蚂蚁犯法吗 偷屎犯法吗

发布者:马楠东
导读如果不小心踩死一只蚂蚁,这算伤害野生动物吗?这样的问题也许并不会成为人们的困惑。但有关“三有”动物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视角下

如果不小心踩死一只蚂蚁,这算伤害野生动物吗?

这样的问题也许并不会成为人们的困惑。但有关“三有”动物(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物种)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视角下总能带来复杂的争议。

不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二审稿》)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共有3806人提出12057条修改意见。

超一万条的修改意见究竟都提了些什么?据记者了解,在一些公开渠道,野生动物保护NGO都将修改意见聚焦在对“三有”动物人工繁育的管理制度上。具体而言,NGO组织普遍认为,相比之前对于“三有”动物的人工繁育需“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在《草案二审稿》中变更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这一变化减弱了对“三有”动物监管和保护的力度,给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开了方便之门。

为了呈现各方声音,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同时,搜集整理了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NGO的观点与看法,以期通过不同视角来走近“三有”动物的保护和利用问题。

从取得许可证到备案,野保法修订草案审议稿对“三有”动物管理进行调整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引发了人们对其传播源头的追溯,人们再次将目光投向了野生动物。一时间,禁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相关部门很快出台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也被称之为“最严禁令”),对野生动物交易进行严格管控。而这些被禁止交易和禁食的野生动物,大部分属于人工养殖的“三有”动物,比如曾在广西大规模推广养殖的竹鼠。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护对象生存情况的变化,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会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缮。

以“最严禁令”为例,于今年5月正式被宣布停止执行,取而代之的是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前者明文禁止食用保护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后者则首次明确了可食用的家养畜禽种类33种,也被称之为“白名单”。一些“三有”动物进入“白名单”,一些则在其外。实际上,相关政策法规的停止执行和出台,都起到进一步规范“三有”动物人工繁育的作用。

不过,对“三有”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一直存在多种争议。刚结束公开意见征集的《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在两年前的《草案一审稿》中,这一规定则是“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从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到备案,民间环保机构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在其官方微信上发表的文章中表示,这一变化会减弱管理机构对“三有”动物的监管和保护,并进一步对野外种群造成影响。

而记者也注意到,在两次的修订草案审议稿中侧重点有相同也有不同。据公开资料显示,《草案一审稿》强调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二审稿》则做了4项主要修改:一是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四是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那么,两版审议稿中都提及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与“三有”动物的管理制度的变化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这种关联又该如何理解?

分级分类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将‘三有’动物驯养繁育变为简单的备案,很有可能把‘三有’动物保护优先的思路,又转回到‘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的老路上。”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表示,“虽然禁止了食用的目的,但是合法的药用、皮毛以及非法的“洗白”路径依然存在,‘三有’动物一直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威胁。”

同样,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也对相关条款表示了担忧。《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提到,对经过驯养,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一条款放宽了对无证养殖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不仅给‘野味’的回归创造了条件,更让非法繁育、买卖、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容易逃避监管和打击。”

“除了少数繁育技术确实成熟的物种以外,大多数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是烧钱的科研项目,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殖从业者,很难花大量时间和金钱研究养殖繁育技术,最直接最赚钱的方式,就是野捕或非法收购以后通过养殖洗白,出售牟利。”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表示。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质疑,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则表示,“这些担忧是可以理解的。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全面保护和突出重点需要兼顾。但此次针对‘三有’动物的管理调整是监管方式的区别,不能简单理解为力度的减弱。”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此外则是数量和种类庞大的“三有”动物。“从生态、科学和社会等多重维度和价值来看,‘三有’动物与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还是有较大区别,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很有必要。”秦天宝告诉中国环境报记者,“不同的分级分类对应着不同的管理制度,程序的宽松并不代表管理力度的减弱。宽严相济,才能使管理资源得到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实际上,野生动物保护的分级分类管理能更加高效、合理地分配行政资源,使保护和管理更加科学化、有效化。而对应保护的分级分类,其管理制度也将随之调整优化。”

“法律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利益平衡。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无论是保护组织、养殖户、科研机构还是普通公众,其合理诉求都应被关注。”秦天宝补充。

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加大监管力度是提高保护能力的一条必经路。但是,这条路具体又该如何走?

理想愿景是保护与可持续规范利用的平衡

在“禁野令”的另一只靴子未落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公布之时,全国各地的野生动物养殖户,内心都充满了惶惑和焦虑。

如今,“白名单”已经明确规定了包括猪、普通牛、山羊、马、驴等在内的传统畜禽17种,梅花鹿、马鹿、驯鹿、鸵鸟等在内的特种畜禽16种,可以人工繁育和养殖。这让不同的养殖户迎来了不同的局面。如广西广泛养殖的竹鼠未被列入“白名单”,已难再续辉煌。而处于目录之中的鸵鸟养殖业则“重迎希望”,有望继续争夺特殊养殖业市场。

那么,面对与人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三有”动物,科学理性的态度究竟是什么?

秦天宝告诉记者:“举个例子,国内外自然保护界越来越形成一个共识,自然保护地也好,国家公园也好,并不是要绝对禁止人类活动,有些地方允许适当人类活动反而更有利于保护。也就是说,这突破了狭义的(消极)保护观念。相同的原理,对‘三有’动物的保护,也希望能够实现保护和可持续的规范利用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如何达到这种平衡?秦天宝表示,在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在备案制度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除了政府监管之外,可以考虑让进行备案的有关主体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要允许社会组织和大众合法有序地对备案主体进行监督,加强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

让候鸟飞公益基金则建议,立法层面应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商业化繁育和利用行为,防止野生动物以“畜禽”的名义上餐桌,加强对繁育场所的监管和相关信息公开程度,引入社会监督。

民间环保机构自然之友建议,要完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追溯和标识制度,对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个体使用植入型芯片进行个体标识,保证谱系明确可追溯。

毋庸置疑,“三有”动物是重要的。其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也在不同的领域和视角中被认可、被强调。而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有效补充,“三有”动物名录也发挥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我们一方面想要通过适度的野生动物繁育来支持更多低收入群体的经济发展,但也要注意到这些繁育带来的可能流行病风险,对于这些人群的影响和伤害其实也最为严重。”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指出,“面对不确定性,仍需要在经济发展和稳定健康之间寻求平衡。”

利益平衡,才是各方都能接受的结局。不养竹鼠的“华农兄弟”开始承包土地种水稻、养羊,探索农村生活的多种可能性。石家庄市无极县陈镇西东侯村的500只种鸵鸟,则回报给当地200余万元的年产值。目前,这还是一条致富路。(记者 肖琪)

原标题:野保法再修订,“三有”动物监管与保护引关注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