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酒店的华子,凭什么卖109元一包,这是欺诈,必须赔我6540元!”江苏昆山,一男子在酒店以109元每包的价格,购买了两条华子香烟后。以超过最高限价规定的100元系欺诈为由,将酒店经营者告上法庭,主张酒店退回烟款2180元,并赔偿其6540元。
(案例来源:江苏昆山法院)
事发当天,孙先生到一酒店大堂处,以每包109元的价格,总共支付2180元,购买了2条华子牌香烟。孙先生在使用至还剩1条的时候,才发现一包最高限价是1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孙先生拿着剩下的一条香烟,向酒店提出退货被拒,遂将酒店经营者告上法庭,以系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孙先生需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其就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孙先生拿出付款记录,拟证明其当天确实在酒店大堂处,购买了2条华子牌香烟。
另外,孙先生还举证称,《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每包香烟零售价不允许超过100元。
因此孙先生认为,酒店方以一包109元的价格销售香烟,系欺诈,故需退一赔三,即退回孙先生烟款2180元,并赔偿其6540元。
对于孙先生的辩解,酒店一方有不同意见,酒店认为:
首先,据检索,孙先去在短时间内,有大量类似的民事诉讼案件,因此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息者,即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意图通过诉讼牟利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生活消费、使用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视为消费者。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构成欺诈。
本案中,酒店一方在整个销售香烟的过程中,其系明码标价,也未做出任何虚假说明的,即代表酒店方已履行了告知等相应义务,故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酒店方还特别强调说,酒店属于特殊场所,其销售商品的价格中应包含服务、环境等无形的价值,其一方已将这部分价值,体现在明码标价的价格当中。
再次,从证件、资质等主体来看,酒店方合法持有烟草专卖品许可证,且其所销售的香烟系在当地烟草局进货的真品,因此酒店方对向孙先生销售2条华子牌香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必须在当地烟草企业进货的,否则将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酒店与孙先生通过实际交付货物、结算、付款等行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酒店方还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形,故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孙先生的主张系受到欺诈,于法无据,故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那么大家认为,酒店的华子一包卖109元,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来源: 以身说法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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