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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关系(“执法费用政府买单”符合行政伦理)

发布者:王楠东
导读一家之言5月1日,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始施行。两个过去备受质疑的收费项目不再向民众收取费用。此次公安部出台统一规定明确由交警负担,让长久以来这一费用不同主体负担的混乱局面得到

一家之言

5月1日,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始施行。两个过去备受质疑的收费项目不再向民众收取费用。

此次公安部出台统一规定明确由交警负担,让长久以来这一费用不同主体负担的混乱局面得到了统一,不管是对促进交警部门更加公平公正执法、树立交警部门权威,还是减轻民众负担,无疑都是个利好消息,值得肯定与期待。

出台这一规定的逻辑也在于,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共财政或执法者部门来负责。这是现代行政伦理的要求,也符合公众认知和期许。

就现实而言,这样的“执法费用政府买单”,或许也可以从顶层设计和规定上再进一步扩大范围。比如与交警执法扣车产生的停车费,有着极度类似的政府竞拍车牌产生的手续费,也属于执法管理而产生的费用,也应考虑对民众减免。

众所周知,在上海等特大城市,实施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和车牌拍卖制度,这一制度是由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而出现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但长期以来,地方却规定由参与拍卖的市民负担,每次缴纳参拍手续费。这一做法引发了多场针对性的诉讼。比如在上海,因车牌拍卖收取100元手续费问题,当地有关部门曾作为被告,至少在2015年、2017年接受过不少于两次的诉讼,要求取消对市民的收费,而改为公共财政负担。

近些年,在我国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免不合理收费的背景下,以前很多向民众收取的,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收费项目,如行政许可证书费、作业费等,都得到了及时的清理和取消。这大大减轻了民众和企业的负担,也进一步维护了相关行政执法管理和社会公平。

但不可否认,尤其是在地方层面,还有不少收费项目仍是“政府出政策,民众掏腰包”。除了前面所说的车牌参拍手续费,还有像各有关报名、考务类收费等,都具有可以探讨、考究取消或减免的必要。

期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民众权益为导向,继续清费减负。

□余明辉(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