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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发布者:丁悦
导读工程质量监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

(一)工程质量监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个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即使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