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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金融研修班(清华大学高级研修班)

发布者:王龙林
导读“打破刚兑之后,固定收益类产品,随着整个固定收益市场波动,而跟股票市场挂钩的权益类投资产品波动可能会更大。这背后既有整个权益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傅碧霄 北京报道

“打破刚兑之后,固定收益类产品,随着整个固定收益市场波动,而跟股票市场挂钩的权益类投资产品波动可能会更大。这背后既有整个权益市场的下跌的原因,也有银行相关能力有限的原因。”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张健华在4月16日-17日举办的“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活动间隙接受采访时这样说道。

关于资管新规对行业的影响,张健华指出,公募基金等行业从中受益,因为公募基金是最早做净值化的,其相关能力较为成熟,很多其他的资管机构也都在向公募基金学习。

另外,张健华在论坛演讲中强调了金融数据应用的重要性,他指出,不同类型的数据具有不同特征,并建议,机构应将重点放在促进数据分享和保障数据生产激励的制度设计上。

银行理财“破净”原因

张健华认为,资管新规的出台为我国资管行业提供了统一标准,对整个资管行业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其中信托业尤其受到较大影响。

也有一些行业从中受益,如公募基金,因为资管新规中关于净值化、直接投资等要求与公募基金模式类似。公募基金是最早做净值化的,已有一套成熟的研发能力、投资能力,以及估值系统、清算系统等。事实上,很多其他的资管机构都在向公募基金学习。张健华认为,其他机构其实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应该会逐渐的适应新的模式。

今年以来,不少银行系的理财产品出现“跌破净值”等现象,很多用户对此还不太适应。张健华指出,打破刚兑之后,固定收益类产品,随着整个固定收益市场波动,而跟股票市场挂钩的权益类投资产品波动可能会更大。这背后既有整个权益市场的下跌的原因,也有银行相关能力有限的原因。现在很多银行做权益产品,真正自己去投资二级市场的难度较大,所以这个市场还会有很大变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来银行系的非标业务往往是与银行的信贷客户挂钩,这在以往是银行的优势,银行能够通过信贷绑定客户,甚至约束客户,理财产品到期必须兑付。但是现在不允许做这种非标类业务,以后这一优势也难以为继。

所以,可见,银行系理财产品大面积跌破净值,与银行自身的能力建设有关。

金融数据应用

会上,张健华还谈到了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数据的价值和利用的问题。

首先,数字化时代数据具有特殊性,数据只有发挥效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大量的数据是非竞争性的。由于数据目的不同,只要不损害原有主体权益,对其他人没有损害,这就是数据的非竞争性。而且,数据汇聚后可以提取更多的信息洞见和经济价值。

张健华指出,“小数据”强调“准确性”和“因果性”,而大数据更注重“概率性”和“相关性”,需要相适应的流通路径。另外,数据不适合采用“绝对性”的所有权,因此,张健华建议,机构应将重点放在促进数据分享和保障数据生产激励的制度设计上。

其次,金融行业的数字化对数据有着客观需求。当前,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数据起到最重要的支撑作用。

对于银行来说,内部数据的梳理和整理,以及如何挖掘价值非常关键。数字经济时代到来之前,很多金融机构没有意识到自身数据的价值,挖掘不够充分,在外部引流、获客、数据场景化建设方面存在准备不足的问题。当前,银行中一些数据化场景,数据可以直接引入,另外一些非数据化场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把数据抓取过来。另外,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的外部数据也有很多。

最后,张健华还介绍了数据在金融行业应用的国际经验。

国外金融机构获取数据也呈现出多层次、路径多元的特征。与我国类似,国际市场上也有很多第三方数据提供商,金融机构也与外部的平台进行广泛合作。

监管方面,在美国,对数据的监管依照“公平实践”的基本原则,欧盟则注重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监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世纪初认定隐私权是宪法上未列明的基本权利,逐步确立了个人信息“公平信息实践原则(FIPs)”。针对政府等公共领域,以及金融、征信、通讯等不同商业领域,形成了分门别类的个人信息“公平实践”法律规范。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The Gramm-Leach-Bliley Act)规定:机构应在合同关系成立时以及每年度以“通知书”的形式明确向用户披露共享信息类别;其中金融机构与附属公司间允许自由共享,对于非附属公司,客户有权选择是否向第三方提供信联营第三方提供信息。

而欧盟关注的是数据保护,要求也比较高。2018年5月25日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在事先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分享一般数据”“对于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敏感个人数据,原则上禁止分享”。除此之外,还有《支付服务指令2》(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2,PSD2)等相关法律法规。

至于征信业务,国际上对征信数据的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定。多数征信机构在国外不采用牌照监管,而我国家实行牌照制。国外多采用行为监管,但法律规定得非常详细,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自己有纠错权,保障消费者报告中的错误不会被用于伤害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