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以为开公司赚钱难,没想到赚了钱之后怎样‘拿’出来才是最难的。”最近一直接到类似的企业咨询。大多数企业在准备注销时,看着财务报表上那高挂的“未分配利润”的科目余额,到底是注销企业还是不注销呢?注销的话面临“巨额”的税款,不注销的话企业又经营困难会慢慢耗尽企业辛苦积攒的“财富”,企业家们就开始头疼了。那在实务中,我们该如何合理合法的消化它呢?又该怎样避免涉税风险呢?
一、什么是“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即表示企业尚未分配利润的总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弥补亏损的总额。(本文将就尚未分配的利润进行阐述)
二、一般情况下的用途
按照财务核算的要求,公司当年的净利润,通常会按一定顺序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最后剩下的,就是当年新增加的未分配利润。其实还有一项分配股利(包括优先股及普通股),但它取决于公司的决定,如果公司决定当年度不分配利润,那未分配利润就会继续累计在财务的账面上。
1、未分配利润不做处理
很多企业很长时间都不给股东分配利润,就让它安静地“躺”在财务报表上,这也是前文提到的,长期以往的下去,这个数额会越累越多。
2、弥补亏损
企业往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亏损,可以用企业当年的利润来弥补,这也是企业的普遍性做法。在税务上,我们也知道税后未分配利润弥补企业的亏损的最长期限是5年,由于今年疫情的原因,今年的最长期限延长到8年。
3、分配给股东
企业通过股东会决议,将企业已经实现的利润分配给各个股东,如果企业股东是自然人还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决定分配利润的时候,企业就应当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就分配的利润转增公司的资本或股本,则相关税款的缴纳方式按照企业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为以下两种: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第三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应就获得转增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情况下的处理
1、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企业注销时,未分配利润要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20%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综上,公司注销时,如果未分配利润还有余额,由于未分配利润属企业税后利润,不属于个人所得,当再分配给各股东时,应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涉税及法律风险
1、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等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有些企业通过多计费用少计收益的方式减少账面的未分配利润数额;也有些企业好大喜功,虚夸利润,故意多计收入少计费用,多计未分配利润,也造成未分配利润的会计舞弊。
2、分配程序不合法
有些企业不经过企业权力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就进行利润分配;有些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发放奖金和职工福利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企业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未分配利润”的相关涉税事项时,应以现行有效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为依据,正确处理相关涉税事项,如有相关需求,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切忌盲目相信一些“听起来很美好,做起来很骨感”的方案,谨防切实的税收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