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集团专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1.监督集团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贯彻执行。
2.查处违规行为,保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3.强化集团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3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集团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4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2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5条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6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7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检查集团及成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对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集团及成员企业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3.对集团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 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9条 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11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13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14条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集团贡献突出的,应按集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4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第15条 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16条 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17条 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第18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19条 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5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20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集团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第21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22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1.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
2.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23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24条 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2.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室。
第25条 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1.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2.处罚的审计建议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指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26条 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1.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27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1.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2.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3.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管理层报告。
第28条 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6章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30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