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办事处。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家俱、运输设备、房地产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财务中心负责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实物的价值管理。
使用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使用、维护职能。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行政职能部门是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主管部门。
(一)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二)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各部门办公设施设备编制;
(四)负责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实物的需求审核及集中采购;
(五)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中心。
第八条 财务中心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定期核查,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四)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
(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六)参与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配合制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增(减)报告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中心门入账;
(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
(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使用情况两种口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1.房屋建筑物
2.办公电子设备
3.办公家俱
4.文体设备
5.通讯设备
6.给养设备
7.运输设备
8.一般设备
9.其他设备
(二)按使用情况分类
1.在用固定资产
2.投放固定资产
3.租赁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应同时按前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管理与核算,即在按使用情况分类的基础上再按用途分类。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盘盈固定资产等途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方式包括基本建设(含小型基建)、更新改造和外购(含零星购置)等。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账、卡、物一致,财务中心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新增资产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企业应按公司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企业财务中心门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对虽己交付使用但尚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工程,企业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 企业购置(含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中心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会同实物管理部门鉴定后,根据权限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报财务中心门入账。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对于已经入账的各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调整暂估价值;
(三)经公司批准的其他调整资产价值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依据《固定资产编制》情况,结合本部门人员编制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编制调整建议和采购需求。
经批准后,在用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集中采购原则统一采购或网上采购。
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固定资产增(减)报告表》(一式三联)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填制,使用保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同时更新台账,落实使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台账,第二联送交会计部门更新资产明细账,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更新台账,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更新台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和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预计残值率由公司统一规定。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任何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执行与公司不同的折旧政策,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中心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账簿,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序号 | 分类 | 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备 注 |
1 | 房屋建筑物 | 20 | 5 | |
2 | 办公电子设备 | 3 | 5 | |
3 | 办公家俱 | 5 | 5 | |
4 | 文体设备 | 3 | 5 | |
5 | 通讯设备 | 3 | 5 | |
6 | 给养设备 | 5 | 5 | |
7 | 运输设备 | 8 | 5 | |
8 | 医疗设备 | 5 | 5 | |
9 | 其他设备 | 3 | 5 |
序号
分类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备 注
1
房屋建筑物
20
5
2
办公电子设备
3
5
3
办公家俱
5
5
4
文体设备
3
5
5
通讯设备
3
5
6
给养设备
5
5
7
运输设备
8
5
8
医疗设备
5
5
9
其他设备
3
5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四)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实施检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检修项目计划,对于超出预算的修理费用应事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捐赠、销售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必须报公司审批(定),实行有偿转让,并应按规定对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作价。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转让由公司内部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及时填制固定资产转让核销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单证等,报送财务中心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经办部门负责催收转让价款。
第三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使用保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送财务中心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四)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五)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与实物管理、价值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填制《固定资产增(减)报告表》,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有关信息,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报请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中心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报送公司实物管理部门及价值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固定资产报废未经批准之前,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经批准后,使用保管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修改台账及相关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原则上只能在公司系统内部核算企业之间进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拨单由资产转出企业填写,资产转入企业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公司系统外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
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财务中心和总经理审批。
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台账做固定资产减少。
财务中心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保险及理赔
第三十九条 投保范围
单位价值较高、易于毁损或被盗的固定资产,如运输设备。
第四十条 投保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提出投保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签订保险合同,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十一条 理赔
若固定资产发生有关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使用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知会财务中心通知保险公司认定理赔。对符合经济原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修理,并索取修理发票传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按索赔事项编号列示明细,在一个月内统一索赔。
............
第九章 固定账簿与档案
第四十六条 财务中心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类(按用途)明细账》、《固定资产分户(按部门)明细账》。
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明细账》、《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员工个人保管物品一览表》。
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员工个人保管物品一览表》。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账簿档案由封面、经管人员一览表、账册内容、附件(《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和《年度财务档案目标》)组成。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及封面样式、字体、字号及要素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罚则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 对办理固定资产购置的人员,如有故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购进的,一经查出,除应承担差价部分外,还应由财务中心视情节轻重报公司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降职或辞退。
第五十条 对未及时将固定资产闲置的没有纳入公司台账上报管理部门和财务中心的,导致其他部门重复采购,视重复购置金额的大小,对使用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门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降职等处分。
第五十一条 如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但可维修的,实物保管人承担修理费用,并处100元罚款;如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并不可维修的,实物保管人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赔款,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由于保管不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除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以丢失前一次盘点时的净值为准)由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外,还应对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保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综合管理部应立即向供应商要求退换货或索赔。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联系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通知供应商维修。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实物责任人有异动情况的(包括人事调动、辞工等),由使用部门书面知会行政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打印责任人经管资产明细表,相关责任人凭明细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员工个人保管物品一览表”(见附表12,固定资产责任人变动明细表一式四联,财务一联,综合管理部一联,交接双方各一联)。行政职能部门凭“固定资产责任人变动明细表”修改相关账、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以前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请按本办法执行并调整相关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