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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哪些(银行风险控制措施)

发布者:王同
导读基于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的需要,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全方位重度监管之下。作为金融内控合规体系重要内容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劳动纪律也相应地严格许多。但是,实践中笔者发现,如何在内控合规体系搭建及违

基于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的需要,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全方位重度监管之下。作为金融内控合规体系重要内容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劳动纪律也相应地严格许多。但是,实践中笔者发现,如何在内控合规体系搭建及违规事件的处理中,正确协调和处理监管要求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与劳动法的关系,却存在诸多不明确的模糊地带,给金融机构造成实务上的困惑。

本文从笔者团队处理的金融从业人员从事非职务民间借贷案件出发,探讨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处理程序,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措施。

一、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一)从有关文件和司法实践看,银行从业者应当遵从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是避免从事民间借贷尤其是违规借贷活动

《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及《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等行业规范并未明确提到禁止银行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但相关规范性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但此通知所列举的八类禁止行为都与银行业务相关,并未扩大到业务外的民间借贷。随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一)提高了要求,其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行员工严格执行,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实践中,各大银行一般由总行牵头,将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等监管要求明确写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还对违反行业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的各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使之成为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一部分,并且要求从业人员签署行为规范协议书或承诺书。

由于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各银行又在实践中进行了细化,避免从事民间借贷这一要求在事实上成为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甚至是劳动纪律。但有疑问的是,银行从业人员因个人或家庭紧急需要而对外借入资金的情况,是否也在被禁止之列呢?从该制度历史演变过程来看,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为什么单单要求银行从业人员避免参与民间借贷等业外金融活动呢?从制度设立目的看,银行无疑是国家金融系统的排头兵,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尤其是违规借贷或非法集资,不但行为本身可能违法,而且会影响到金融从业者职务的廉洁性,容易滋生职务违法犯罪和职业道德风险。因此,从监管角度看,从严管理符合金融市场管理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二)银行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的法律后果

银行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可能面临监管处罚与劳动纪律处理的双重后果。

对于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反规章制度和承诺,具体如何处理的问题,前述银监办发〔2014〕57号通知第三条(二)款规定,各银监局要…对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机构要开展现场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可见,囿于该文件系监管指导性质,其仅规定了行政处理办法,而未提及劳动法或其他领域的处理。

而从劳动法角度看,一旦构成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则用人单位有权予以相应处理。《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北京市司法机关有关会议纪要也指出,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在劳动法上可以构成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及违纪情节依法做出劳动纪律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甚至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大多认可银行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的职业道德要求,在银行提供合法有效规章制度条文以及员工签署了职业道德协议或者承诺书的情况下,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民间借贷等行为,尤其是违规借贷或当其造成不良影响时,倾向于支持银行对相关员工进行纪律处分的。例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2174号)吴某与中国银行某分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吴某《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职业道德及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版)》第314条的规定,员工不允许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吴某还签署了《恪尽职守承诺书》。

2014年吴某丈夫分别向褚某及林某借款,因未按时偿还,导致被起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17年7月,吴某向银行分行递交了《情况说明》一份,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外,特别提及“行里三令五申的规章制度我一直都在学习”、“思想意识不够,认为只是归于家庭行为,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2017年8月,银行发出《关于给予吴某辞退处理的通知》,辞退原因为吴某参与民间借贷,依据为《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314条。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银监会银监办发〔2014〕57号文件第二条及前述《处理办法》第314条,因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特殊,容易滋生职务犯罪和职业道德风险,从严管理符合金融市场管理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故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是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吴某参与借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吴某是从业二十余年的银行员工,从其签署的《恪尽职守承诺书》、《员工异常行为自检报告》、谈话记录及吴某参与该行组织的网点例会学习可证实吴某对银行员工禁止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是明知的。银行据此对吴某作出辞退决定并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

另外,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民终372号黄某与农业银行劳动争议案也做出了类似判决。在此案中,黄某为炒股而借贷,导致债权人到其所在银行讨要,并经过公安部门处理。法院认为其行为首先违反职业道德,并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及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因此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一)目前尚难以将保险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认定为违背职业道德

从保险业监管法规及行业规范看,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均未明确禁止保险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也主要是规范保险业务本身,以及常规性金融风险比如要求保险机构加强监管从业人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但未对保险从业人员业务外的非职务活动(比如与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保险行业工作无关的个人或家庭借贷)提出明确要求。

因此,从立法及行业规范上看,目前确实难以将保险从业人员从事非职务性民间借贷活动认定为违背职业道德或从业行为准则的情形。

(二)保险机构内控实务将其定义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虽然相关法规及行业规范并未明确禁止保险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但在实践中,受金融行业排头兵即银行业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影响,很多保险公司仍然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措施,明确禁止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或超能力消费活动,或将其列为员工异常行为,或将其定义为劳动违纪行为,并规定有相应的劳动纪律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做法固然有利于强化内控合规,但一旦真有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保险机构往往吃不准是否可以对其予以劳动纪律处理,其顾虑就在于保险法规及监管要求并未明确禁止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故难以证明民间借贷违反了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

由于从劳动法角度看,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外乎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员工过错,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另一个依据就是上文提到的《劳动法》第三条以及地方司法机关指导性文件,其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劳动纪律为由,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保险从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并且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比如严重损坏保险公司的行业声誉,那么即便不能因此而认定其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劳动纪律,仍可能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行为,使得保险机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保险机构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其从事民间借贷的证据,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保险机构将承担举证责任。

此类案件中,除保险机构举证责任外,双方还常常就保险机构规章制度将员工从事民间借贷列为违纪情形的合理性,以及员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争议。对于前者,由于保险行业属于金融行业,保险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的重要使命,其为此有权采取合理的内控措施,比如禁止员工民间借贷即为其举措之一,因此这种解释是比较容易获得裁判者采信的。

至于民间借贷违规是否达到《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严重”程度,首先要看保险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对此是否有明确的界定。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从事高利放贷或其他违规借贷活动,明显影响其职务廉洁性的,或者因从事民间借贷给保险公司造成声誉、秩序方面的明显负面影响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一旦进入诉讼,裁判机关通常会充分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界定,因而其可以起到相当好的参考作用。其次,是否“严重”显然属于一种比较主观的判断,通常有赖于裁判者自由裁量。而为了影响其自由裁量有利于己方,诉讼双方都会竭力提交证据来说服裁判者。比如保险机构一方常常提交证据来证明员工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对其工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不利影响或损害。

(三)保险公司董监高特殊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因此,如果是保险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并且存在违约甚至被诉诸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则可能构成违背其基本任职条件,如果保险机构章程或规章制度有相应规定,则可能进一步构成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受到劳动纪律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风险管控要点

综上,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符合监管及内控合规要求,需要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并可将其列为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不同层级的处罚措施,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此类规章制度在劳动法上属于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在制定、修改程序上应当注意从严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的“民主程序”,并向全体员工公示或告知。此外,为补强前述措施,银行同时可以要求员工签署从业规范承诺书或协议书。在发生实际案件后,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内部合规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尤其要注意收集员工本人的书面陈述、相关书证及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证词或材料。同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

保险从业人员虽然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其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但从强化内控合规角度看,保险机构仍然可以将其内化于自己的规章制度条文中,只是在实际适用时需要更加慎重,充分考虑到劳动法风险。其他风险管控可参见上文关于银行业的管控措施分析。

(本文仅为学术探讨,不构成实务性法律建议或意见,不代替具体法律问题中专业人士的咨询顾问作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文作者:

邓益洲,德恒北京办公室顾问;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民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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