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是公司或个人对为某项业务出具的非正式函件。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很显然,意向书与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是内容不同,其次法律后果也不同,但是有些情况下意向书与合同是等同的,既意向书的内容具备了合同的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的磋商性、谈判性意向书,不应认定为本约或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2014]民申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磋商性、谈判性的投资意向书,因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未为双方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意向书性质及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投资意向书仅描述资产公司所称从信托公司受让土地情况基础上,对资产公司拟置换土地意向及管委会表示同意协调置换进行了约定,而对是否必须置换成功及置换土地具体位置和面积均未做明确约定。投资意向书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不构成正式的土地置换合同。投资意向书虽对签订意向书背景进行了描述,但并未明确约定管委会在置换土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亦未标明受其约束意思,故投资意向书并非就在将来进行土地置换或在将来签订土地置换合同达成的合意。因投资意向书性质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未为双方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故解除问题不具备基本前提,亦不具备判断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前提条件,资产公司主张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无合同依据,判决驳回资产公司诉请。
律师点评: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的磋商性、谈判性意向书,不应认定为本约或预约合同。反之,具备了合同基本要素的意向书就一定是合同了。所以大家不要拘泥于法律文件的名称,还得看法律文件的内容。
作者介绍:马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资产管理部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马锋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业务和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公司诉讼、投资并购、私募基金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