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诉汕头建筑公司、汕头建筑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工伤事故报告
1、企业名称:汕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
2、企业名称:汕头建筑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罗某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
3、发生事故时间: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16时20分
4、事故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
5、事发经过: 2014年7月17日花花入职被申请人汕头建筑公司,并在其主管的由其下属单位汕头建筑公司广州分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广州南沙地块工业厂房”的G栋工地工作,该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花花被分配在该项目工地的木工组从事杂工工作,主要负责在露天场地翻动、搬运木头,系高强度的体力劳动。2014年7月31日,气象预报最高温度为36度,属于法定高温天气,然而此时工程项目正建设到铺设地面水泥地板阶段,露天地面作业温度更是高达60多度以上的。花花即在此水泥地板上从事杂木工搬运工作,下午16时左右突发休克晕倒,不省人事。
因为工地没有配备相关医疗人员和必需的急救药物,事发后花花便由工地负责人欧阳、工友陈、工友林、工友罗送往南沙区万顷沙医院进行抢救。南沙区万顷沙人民医院急诊科收诊后即向花花家人下发了《病危通知》,经过近1个小时心肺复苏抢救手术,花花恢复心跳,但仍处于昏迷中。为了稳定花花病情,随即被转入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作进一步诊治,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心律失常?热射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2.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病;4.继发性癫痫;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6.肝功能异常;7.左侧气胸。经过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两天的悉心治疗,花花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不见好转。
2014年8月2日,为了使花花的病症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建筑公司与花花家属将其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ICU病区科继续治疗,诊断为:1.重症中暑;2. 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病;4.多器官功能损害(中枢、呼吸、心、肝、凝血);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大三阳。由于病情极其严重,花花在ICU病区诊断期间长期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直至2014年8月15日,才因神志呈朦胧状被转入神经康复一科病区继续治疗。神经康复一科入科诊断为:1.重症中暑;2.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病。花花在转入神经康复一科时仍处于昏迷状态,直至2014年8月28日才恢复神志清楚,呈现生命体征。后继治疗过程中,因花花脑部神经严重受损,致使其在治疗中时常有躁动、行为异常等精神症状而被约束带限制四肢活动,并需两人以上24小时专门看护,同时伴随有记忆力丧失、口齿不清、癫痫等症状。
2014年9月21日,花花再次以缺氧缺血性脑病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总医院神经康复一科继续住院治疗,在此治疗期间仍是时常有情绪激动、躁动不安等需要药物及约束带约束四肢加以控制的精神症状发生,并需要两人以上24小时专门看护及精神病三防护理。2014年10月17日,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医疗费用高昂,建筑公司要求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同意将花花转到其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出院时花花的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脓毒血症,出院医嘱除出院带药外,还有:1.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目前仍有精神症状,需专人陪护,必要时精神专科就诊;3.加强认知功能训练,以及营养支持治疗。花花出院后,即回到老家阳江,并于2014年10月23日住入阳江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据花花家属反映,花花目前仍时常有躁动不安、行为异常等精神症状,需要药物或强制措施控制,同时记忆力丧失、偶有癫痫、生活不能自理,更无法从事任何劳动工作。
6、受伤者姓名:花花
性 别:男
出生年月日:19s年s月s日
受 伤 部位:脑部
工 种:建筑工地杂工,搬运木材
7、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 无□;
8、有无参加工伤保险:有□; 无□;
9、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Ps:事故工地图片
Ps:伤者照片
10、事故原因: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严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高温天气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却未提供任何保护措施,从而导致花花重症中暑情况的发生;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防暑降温安全教育,并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的医务人员和必需的药物,以应对紧急事故处理,却未提供任何医疗保障措施,导致花花因突发休克、不省人事后没有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而致使脑部神经严重受损,生活不能自理。
11、参加调查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报告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