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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模板(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者:高悦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发挥资金联结农民作用,建立适应农户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第二条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本社坚持以下原则1、 坚持以农户为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发挥资金联结农民作用,建立适应农户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

第二条

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本社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原则,非农户成员不得超过本社农户成员的百分之三十;

2、 坚持以村和合作社组织成员内部信用为活动边界,严禁超范围和边界开展社会信用;

3、 坚持以资金借贷与自营业务经营相结合原则,实现生产、购销、金融(信贷与保险)一体化发展;

4、 坚持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经营原则;

5、 坚持自我发展与国家帮助相结合原则,努力探索国家财政或政策银行转贷款机制,实现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的联结机制;

6、 坚持市场主体发展原则,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强化通过资本建立起自我激励和约束机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责任,建立起与农村商业银行既合作又竞争的市场主体关系;

7、 坚持自我学习与教育原则,努立提高成员文化和素质,关心社区发展,实现社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和民主政治的和谐发展;

8、 坚持尊重国际合作社原则,不断创新合作社发展机制。

第三条

本社以从事家庭经营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为:县名+村名(行名)+资金互助合作社。本社社址:XX县XX乡(镇)XX村。

第四条

本社按照“自担责任原则”和“一人一票”(或一人权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和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本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社股金实行成员资格股、投资股和流动股,并设国家社会公共股。

成员资格股,是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的成员身份股,标明承认本章程并承担风险责任的本社正式成员。本社农户成员资格股为XX元,非农户成员资格股为XX元。

成员投资股,是按照本章程进行的投资或取得贷款所需要增加的股金;单户投资股不得超过本社总股金XX%。实行一人权票制的合作社投资股农户身份成员每增加XX元增加一个投票权,非农户身份成员每增加XX元增加一个投票权。

成员流动股,是按照成员约定的期限进行分红的投资,同时承担经营风险责任,没有表决权。

国家社会公共股,是本社接收国家财政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无偿的方式扶持或赠与的资金,公共股不参与本社管理,实行国家和社会监督。股金所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本社成本费用,或建立风险基金。

资格股三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投资股二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流动股按约期支付。股金决算后分红。

第七条

本社主要任务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社,一是形成互助资金调节社区和成员资金余缺,满足社区和成员的生产生活存贷需求,建立适应农户借贷特点的金融制度;二是发挥资金联结农户作用,形成合作组织推进生产和购销合作经济发展;三是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立适应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金融体制和机制;四是建立货币传导组织,扩大农村货币供给,启动农村投资与消费市场,拉动城乡经济同步发展,推动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城镇化发展。

本社资金互助的原则。一是入股(投资)有收益(红利),用款(借款)有费用(利息);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三是:资本约束,比例控制。

第八条

本社资金互助办法和风险控制原则。

(一)单户借款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股金配比与比例控制原则:一是农户成员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6倍,非农户成员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80%;二是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

2、保证与责任原则:农户成员借款需按合作社或成员小组评定的信用等级可实行信用借款,原则为自有股金的1:1或1:2,1:3,超过信用等级的借款额度需由合作社成员保证,合作社成员按其评定的信用等级进行担保。合作社或小组成员为农户的信用等级负保证责任。

(二)本社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互助资金的30%,保证社员经常与合作社交易和现金流动性的实现;

(三)本社开展自营业务(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购销业务),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0%。本社成员借款应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实现资金与物资结合。

(四)本社吸收成员或社区存款不得超过承担风险责任的股金总额3倍。本社严禁吸收社区(社所在村)和成员以外存款。

(五)本社开展农业和存贷款互助保险,成员均应积极参加;

(六)本社开展国家财政和政策银行转贷款业务或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批发)贷款,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5倍(杠杆率);

(七)国家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或自营与中间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公共积累和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八)本社存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原则按期限与贷款用途定价,存款利率应采取审慎原则,一般不得超过银行法定存款利率的1至2个百分点(此项各合作社暂不要执行,待国家试点后执行,先可执行同期存款利率);

(九)本社借款实行10日内免息制度,成员因受重大灾害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本社应通过成员评定办法报理事会和监事会核准,经成员大会批准给予减息、停息与免息或核销贷款;合作社不能因灾害认为该成员信用缺损,合作社应积极帮助其恢复生产能力。

(十)本社按股金基数计算分红,自营业务收入按交易量返还原则确定。

(十一)发起过渡期管理制度,本社未达到募集最低XX万元股金总额时,单户入股额可按XX万元的XX%控制,单户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XX元。

第二章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缴纳成员资格股,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成员的权利。

(一) 有权参加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惠顾额返还的利润;

(四)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 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六) 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 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 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合同;

(五) 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股金;

(七) 与本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十二条:成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让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若干成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本小组一人一票或权票表决,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本社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六) 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七)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在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权票人)提出。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权票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或一人权票制。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个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代表)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

(三) 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 讨论决定本社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 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 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 组织本社成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 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每季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 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四) 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财务

第三十条:本社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

第三十一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成员股金(或会费);(二)政府扶持的资金;(三)社区存款和银行贷款;(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五)未分配利润;(六)接受的捐赠;(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XX)元,每股金额为(1)元。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XX)股。

第三十三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四)两次返利,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成员惠顾额返利;(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社需列支的成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八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成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它组织合并;(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经营;(四)本社经营活动消亡;(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成员间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