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
一、 财产清查的内容
财产清查不仅包括实物的清点,而且也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查询核对。另外,财产清查范围不仅包括存放于本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也包括属于但未存放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也可以包括存放但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2.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
3.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
4.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
5.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
6.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
7.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
二、 财产清查的分类
1.被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年终决算之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2.按清查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①更换出纳员时,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所进行的清查;
②更换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进行清查;
③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时所进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三、 财产清查的程序
财产清查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1.成立清查组
财产清查前成立清查组,负责财产清查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清查以前,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清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由清查小组负责安排主要包括:会计部门提供的完整、正确会计记录,财产管理部门将各种手续办理齐全、将实物整理整齐,并准备有关的衡量器具及清查所需的登记表。
3.进行清查
清查人员按清查组的计划和要求,进行清查。在清查财产物资时,应有财产物资的保管员在场,并登记盘点表;清查现金,应有出纳人员在场,并登记现金盘点报告表;清查银行存款,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记录“未达账项登记表”,必要时还可以到银行查证;清查债权债务,可通过询证、函证进行核实,并登记“结算款项核对登记表”。
四、 财产清查的结果处理
1.财产清查的结果有三种情况:
(1)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即盘盈;
(2)实存数小于账存数,即盘亏;
(3)实存数等于账存数,账实相符。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一般指的是对账实不符——盘盈、盘亏情况的处理。但对账实相符中如财产物资发生变质、霉烂及毁损时,也是其处理的对象。
2.基本要求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一般来说,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入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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