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 产品采购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1.产品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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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合计总金额:¥ 元,(大写: ) 注:以上金额为含税价,乙方需向甲方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1
2
3
合计总金额:¥ 元,(大写: )
注:以上金额为含税价,乙方需向甲方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上产品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运送到甲方指定位置的运输费、装车费、检验及检测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3.以上产品数量和总金额为暂定,具体结算以甲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货数量,乙方不得以供货数量变化而提出供货价格调整。
4.产品的出厂证明、产地、合格证、进口报关单、质量保证书和测试合格证等资料在交货时必须随箱装。
5.乙方提供接收甲方有关《采购单》、采购计划、到货时间、通知等信息的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甲方把有关采购信息发到该手机号码后,视为乙方收到采购信息,乙方应按期发货。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单》(或本合同)中注明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等质量参数要求供货,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乙方交付的产品必须为全新的、未经使用的优等品,其质量、技术标准要求为: 按国家标准为指导标准 。
3.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第三条 交付地点、方式 、运输方式
1.交付地点 : 。
2.供货方式: 乙方送货至指定交付地点 。
3.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有变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地点。
4.运输方式: 。
第四条 交付期限
1.交付时间:乙方在甲方下达计划单后 日内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可因实际需要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作出调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要求交货,否则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验收与检测
1.产品送达甲方指定位置后通知甲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数量、以及相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将乙方所供产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3.甲方发现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以及产品外观破损等,乙方无条件更换或退货,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交付期限不予顺延。
4.甲方相关人员对产品的签收不影响乙方对材料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5.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应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随货提交,并配合完成进场开箱验收或进场取样、检验工作。
第六条 材料异议期
1.甲方就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等外观特征的异议期为签收后 7 日内。
2.甲方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期为: 30天 。
3.乙方对甲方的书面质量异议提出不同意见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对于甲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应在 3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乙方已签收,同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同意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以甲方指定签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字的签收单(结算单)为准,其他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同时任何在生产、加工、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产品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结算数量。
2.乙方按确认供货数量开具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的 工作日内以 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本合同产品质保期为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免费更换或维修,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或更换,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在货款承付期内若发现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缺少必要的依据以及验收的技术资料等,则甲方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乙方无条件接受。
第八条 所有权及风险移转
双方约定,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甲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拒绝接收货物、退货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产品或提供相应服务的,应按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的 % 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材料或服务逾期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 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补偿其差额。
2.乙方所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尺寸、数量、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
A、全部退货处理。暂时留用,待甲方找到替代产品后将全部产品退回乙方,乙方需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B、换货处理。暂时留用,待乙方将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提供到位后将原不合格产品退回,并视同乙方逾期交货,按违约责任第1条承担违约责任。因退换货物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供产品应为全新,严禁使用废旧回收料、库存积压变质的产品,违反商业诚信,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否则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三倍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或退货。
4.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更换或退货而造成逾期交付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并不因此免除乙方依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交付产品的义务。
5.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中扣除。
6.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有违约(付款日期在节假日除外)则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自然水灾、自然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一方为减少事件影响而需采取的措施,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将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资料送达另一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廉政要求
双方合作均置于阳光、正气的监督之下,合作的成功依赖于诚信、互利,为实现发展共赢、树立良好口碑,杜绝通过商业贿赂、收买甲方工作人员来获得合作:
乙方承诺绝不以请客、送礼、帮助谋取个人利益等形式向甲方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经查实,乙方自愿无条件进入甲方黑名单,永不得与甲方合作,并承担商业贿赂金额十倍的罚金,甲方可以视情况随时终止合作。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失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