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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为什么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发布者:何熙
导读什么是空头票据?现代商业社会,商业票据使用越来越普遍。商业票据让商业交易更为便捷高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之间因为票据引发纠纷更是屡见不鲜。特别是“空头票据”问题成为了困扰公司发展的一大难题。(本文所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为什么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什么是空头票据?


现代商业社会,商业票据使用越来越普遍。商业票据让商业交易更为便捷高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之间因为票据引发纠纷更是屡见不鲜。特别是“空头票据”问题成为了困扰公司发展的一大难题。(本文所称票据,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汇票的统称)


什么是空头票据?空头票据是如何形成的呢?


空头票据形成的原因主要是遇到资金困难企业,为应付讨债上门的债权人,在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情况下,经常以开具空头票据的方式,以解“燃眉之急”。等票据付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出票人)常以“账户余额不足,如果兑付票据就作废”为由,通知债权人(持票人)不要兑付,并承诺为债权人重新换开一张到期日更长的新票据。我们把这类票据称为空头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虽不情愿,但也只能无奈接受重新换票继续等待的现实。收到空头票据的公司该如何破解这种开了换,换了开的尴尬局面?以诉讼方式直接提起票据纠纷,不失为解决空头票据问题的有效方式。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为什么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一、以诉讼方式解决空头票据问题两大好处?


1.任何一张商业票据背后存在商业交易,这种商业交易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货物的交付等诸多环节。权利人在票据被拒付后,应当直接提起票据纠纷诉讼,而不应当抛开票据付款请求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追偿欠款,就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会受到债务人诸多抗辩,例如,债务人为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通常会以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交付时间等瑕疵作为抗辩点。如果,债权人(持票人)依据票据权利提起付款请求诉讼,则避免了在基础商业交易环节与债务人对抗,且票据最大特点就“见票即付”,债务人(出票人)可抗辩的理由微乎其微,诉讼方式让债权实现更为高效。

2.诉讼方式提起票据纠纷,更能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商业票据的主要功能是可转让背书,且在票据不能兑付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转让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也就是使得票据权利的实现多了一个被追偿的主体,让债权实现多了一个可能。


二、如何提起票据纠纷之诉?


1.如何选择诉讼案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我们选择票据纠纷案件的案由也应当根据票据权利具体情况,选择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或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

2、严格把握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上述票据权利类型及诉讼时效,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票据纠纷诉讼,可以根据票据权利及被告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原告更有利、更为便捷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为什么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三、票据纠纷类诉讼案件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与出票人充分沟通

票据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前,一定要与出票人充分沟通,告知其提起票据纠纷,对其不利后果(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出票人有被处罚的风险),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通过诉前沟通和施加压力,争取出票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避免陷入诉累。

2.注意区分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区别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虽然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无论从行使的顺序和行使条件、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对方当事人的范围、权利的消灭时效都不相同。例如,票据付款请求诉讼时效为2年,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则为6个月。所以严格区分票据请求权的具体性质十分重要。

3.票据权利利息计算

一般认为票据付款请求权范围是不包括利息损失的,但票据追索权应当包括利息损失。这也是区分票据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意义之一。特别是在追索权诉讼中避免遗漏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4.背书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票据具有背书转让功能,这也就使得背书人、保证人有可能在票据追索权中成为案件被告,而对票据权利承担付款责任,在提起该类票据纠纷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区分背书人、保证人法律责任,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被告。

5.支票的赔偿金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作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李云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