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方案
施工现场消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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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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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1.5、《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工程概况
3. 防火安排
1、管理目标:工程竣工前,杜绝火灾发生及人员伤亡事故。
现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确保工程顺利竣工,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4. 现场消防准备工作
4.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4.2、施工现场配有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4.3、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小于3.5m,净高不小于4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4.4、施工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配备不少于"五五"配置的消防架,并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及夜间警示灯,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等的灵敏有效。
4.5、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为100mm。消火栓处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4.6、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75mm,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4.7、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对易燃、易爆物品清理,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1台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到安全科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4.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库房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4.9、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严禁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4.10、易燃、易爆物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11、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4.12、工程内房间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4.13、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4.1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4.15、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4.16、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
4.17、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项目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购买燃气等要签订安全协议,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4.18、现场防火设备配置一览表
5. 现场施工重点部位及分项工程防火施工要求
5.1、钢筋焊接
5.1.1、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5.1.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5.1.3、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5.1.4、在室内进行焊接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措施。
5.1.5、作业现场必须有1台灭火器。
5.2、电气设备
5.2.1、在电器装置及线路周围严禁堆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介质,严禁使用火源。
5.2.2、在电器装置集中场所及配电室配备专用干粉灭火器,每处不少于2个,并严禁烟火。
5.2.3、发生火灾后除消防电源不能切断外,其余相关电源一律切断然后灭火。
6. 消防岗位责任制
6.1、项目经理责任
6.1.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1.2、贯彻落实消防保卫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各消防保卫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实施。
6.1.3、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消防保卫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消防人员的工作。
6.1.4、组织落实消防中消防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施工中消防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1.5、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消防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消防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整改。
6.1.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6.1.7、对外包队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6.1.8参加消防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法予以消除。
6.1.9、参加配合火灾、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6.2、队长责任
6.2.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消防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6.2.2、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及安求全责备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和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实施经常检查,随时纠正现场及作业中违章、违规行为。
6.2.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实施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消防保卫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认真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6.2.4、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消防规章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6.2.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2.6、发生火灾、或未遂事故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6.3、消防组成员责任
6.3.1、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并爱护消防设备,不得随便动用。
6.3.2、工作场地要保持整洁,废纸、刨花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按指定地点存放。
6.3.3、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库、站、房场等地,禁止火区内吸烟、燃放鞭炮和使用明火。
6.3.4、遵守用火、用电的安全规定,工作完毕或停机下班时,必须灭火源、断电源。
6.3.5、遇防碍消防安全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组长,并采取必要措施。
6.3.6、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积极设法扑救,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火灾扑灭后自觉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领导追查起火原因。
6.3.7、认真执行消防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3.8、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6.3.9、定期检查班组作业现场消防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3.10、对不利于消防安全的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6.3.11、发生火灾,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7. 消防岗位职责
8. 消防措施
8.1、如有火灾或火灾隐情发生,义务消防队立即奔赴现场,迅速判明起火、爆炸位置。
8.2、根据不同的火灾、爆炸性质、燃烧物质,采取正确的灭火方法,使用正确的灭火设施和器材。
8.3、结合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8.4、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场后,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总指挥员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的灭火命令。
8.5、灭火工作完毕后,保护好火灾、爆炸现场,消防领导小组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清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
9. 电气防火制度
9.1、使用固定用电设备时,采用敷设电缆的方式来避免架空线的倒杆、断线事故而导致短路产生火花电弧引起的爆炸和燃烧。
9.2、使用移动式或临时用电时,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为防止导线机械受损,按JGJ46-2005规范要求采用穿管式或架空固定式。
9.3、导线的相互连接或与电气设备的连接接头要牢固稳定,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拉力。
9.4、室外或特殊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有防溅设施,防止水滴溅到高温的灯泡表面,使灯泡炸裂而发生事故。宿舍内照明用电一律采用36伏的低压照明,生活区设有消防水一处,消防器材五五配置一组。
9.5、开关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选用,正确安装。拉开或推合时动作要迅速,以减弱电弧产生而发生事故。
9.6、电器控制设备必须保证其性能安全可靠,接触良好,防止接触电阻过大,线圈过热而起火。定期检查发现零部件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9.7、用电设施等要认真按照规定选用,并且要经常维修确保灵敏可靠。定期检测绝缘性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10. 动火审批制度
凡是登高焊、割等作业及危险性较大的非高空施工作业,以及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场所等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均要到安全科办理动火证,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持证上岗动火作业。
11. 重点部位防火要求
11.1、气焊气割场地防火要求
11.1.1、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11.1.2、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1.1.3、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11.1.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严禁进行焊、割作业;
②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严禁进行焊、割作业;
③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严禁进行焊、割作业;
④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⑤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⑥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1.2、木工操作间的防火要求
11.2.1、操作间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
11.2.2、电气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要求。抛光、电锯等部位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密封式或防爆式。刨花、锯末较多部位的电动机,应安装防尘罩。
11.2.3、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用明火作业。
11.2.4、操作间只能存放当班的用料,成品及半成品要及时运走。木工应做到活完场地清。刨花、锯末每班都打扫干净,倒在指定地点。
11.2.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旧木料一定要经过检查,起出铁钉金属后,方可上锯锯料。
11.2.6、配电箱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及废料。
11.2.7、工作完毕应拉闸断电,并经检查确无火险隐患,进行上锁后方可离开。
11.3、工程部位的防火要求
11.3.1、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线不宜直接敷设在墙壁上,应用绝缘材料架空安装。
11.3.2、施工现场每个栋号设有一个出入口或坡道,施工距离长应适当增加出入口的数量。
11.3.3、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5m的净宽计算。每个出入口的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11.3.4、疏散走道、楼梯及坡道内,严禁设置突出物或堆放施工材料和机具。
11.3.5、疏散走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马道(楼梯)、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11.3.6、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易过大,距地面高度应为1~1.2m。
11.3.7、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志灯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启动。
11.3.8、工程施工区域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消防给水管道可以与施工用水管道合用。
12. 重点工种防火要求
12.1、气焊工的防火要求
12.1.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应持证上岗。
12.1.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
12.1.3、进行电焊、气割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12.1.4、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在有可燃材料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2.1.6、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2.1.7、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12.2、电焊工的防火要求
12.2.1、电焊工在操作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包括电焊机设备、线路敷设、电缆线的接点等),使用的工具均应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12.2.2、电焊机设专用开关箱,装在防火、防雨的闸箱内,电焊机设雨棚(罩),
12.2.3、焊割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二瓶之间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不得小于10m。
12.2.4、电焊机必须设有专用接地线,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线严禁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避雷引下线和金属架上借路使用,防止接触火花,造成起火事故。
12.2.5、电焊机一、二次线应用线鼻子压接牢固,同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松动、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且要保证电焊机一次线不超过5米,二次线不超过30米。
12.2.6、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操作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与看火人员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灾。
12.3、看火(监护)人员职责
12.3.1、清理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布等非燃材料,以隔绝火星。
12.3.2、要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他工作,要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意焊割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12.3.3、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和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12.3.4、在焊割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要对焊割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信无危险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所或部位(如隔墙、电梯井、通风道、电缆沟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毕后,0.5~4小时内要反复检查,以防引燃起火。
12.3.5、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档等),做好灭火准备。
12.3.6、 发现电、气焊操作人中违反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12.4、电工的防火要求
12.4.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2.4.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严格执行规范。
12.4.3、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12.4.4、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要有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
12.4.5、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取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12.4.6、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不低于1kΩ /v(如对地220V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22MΩ)"的规定,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12.4.7、不可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无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
12.4.8、变(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内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12.4.9、施工现场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
12.4.10、当电线穿过墙壁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套有磁管等非燃材料加以隔绝。
12.4.11、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
12.4.12、各种机械设备的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电闸箱应配锁。
13. 消防检查制度
为了健全本工地的安全消防工作,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特制度以下制度:
13.1、防火领导小组成员,除每日做防火检查外,在每月项目部组织的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13.2、防火检查内容,除公司制定的防火检查外,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应对木模堆放点、厨房间、木工间、仓库、使用明火处等地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整改后复查。
13.3、决不放过一点一星火种,对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13.4、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决不可掉以轻心马虎从事,对不负责任的职工除教育外,必要时要加以严肃处理。
13.5、没有得到项目部负责人同意,门卫有权制止任何外人进入工地。允许进入工地者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4. 消防措施
为保证及时扑灭突发火灾,制止火灾事故影响,特制定以下消防措施
14.1、初起小火的扑救
14.1.1、扑灭初期火灾是避免火灾扩大,减少损失的关键,所以一旦发生火灾,首先应保持镇静,绝不能只顾抢东西或躲开火场而忽视救火。要判明情况,采取妥当的扑救方法,合理选用灭火器材和工具,全力扑救。
14.1.2、一般宜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沙子、干土或压盖及降温的方法迅速扑救。
14.1.3、当发生火灾时,任何人都可以根据灭火需要使用任何岗位、部位的消防器材、工具和设施,但使用灭火器材必须懂得器材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故。不得乱用以防扩大事故或导致伤人。
14.1.4、扑灭初起小火使用灭火器材的数量,要大于扑灭同等火势应准备的灭火器材,并应尽力快速扑救。
14.2、火灾扑救
14.2.1、当使用轻便灭火器材难以扑灭初起小火时,或被燃烧物质周围有大量易燃物品,火势有可能迅速慢延时,必须组织人力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报警。
14.2.2、报警时要沉着,讲清失火单位名称、地址、燃烧物品、火势大小,要报清楚报警人姓名与电话号码,报警人要在路口迎接消防车。
14.2.3、灭火实施,组织施工队人员参加灭火实施。
14.2.4、使用器材:施工现场的备用灭火器及消火栓水源。
14.2.5、抢救方案:
①首先抢救火灾现场伤员,疏散非救火人员。
②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停电范围,而后实施灭火。
③尽力转移或移开现场物资,设备隔离遮盖的方法,全力保护财产不受损失。
14.2.6、火灾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指挥为火灾现场维护秩序负责人,保证灭火疏散秩序井然,确保不发生意外伤害。
14.2.7、抢救火灾现场纪律:遇有火灾发生,现场指挥在抢救时,调动人力、设备、物力的指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服从火场指挥的统一指挥。在有公安消防人员参加的灭火现场,应服公安消防人员的统一指挥,应全力配合公安消防扑救火灾。在火灾现场不服从统一指挥,造成损失抢救火灾时失误,均予以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