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获悉,为奖励取得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教学成果是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教学研究和实践领域中颁授的最高奖项。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条例规定。
《办法》明确将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周期由过去的每4年评审一次调整为每2年评审一次。同时,《办法》强调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并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现任学校领导主持申报的教学成果推荐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本校推荐限额的25%以内。
据悉,本次印发的《办法》共21条,明确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评审周期、奖励等级和奖励额度、成果申报、成果评审、授奖单位、成果培育机制和应用推广、结果公示、监督检查等内容,规范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使评审奖励有章可循。《办法》试行两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编辑:张艳利
校对:杨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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